首页
>- 期刊浏览
- >
运动员使用兴奋剂行为不宜入罪的法理证成
孙昊 ,袁博伦
摘要: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入罪是指:将运动员在国内国际重大体育比赛中使用兴奋剂,情节严重的作为刑法第355条之一的补充条款规定。但这种犯罪化的路径至少面临如下挑战。一方面将这一行为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为犯罪,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良法善治相悖,不符合科学立法观指引下的轻罪立法需求;另一方面不符合刑法适用层面和体育层面的要求,若认为此行为成立犯罪,有违刑法最后手段原则,同时为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适用带来共犯适用难题,增加惩治兴奋剂犯罪的成本。
关键词: 使用兴奋剂;科学立法观;法益侵害;体育法;
基金项目: 延安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YAU202513434); 陕西省艺术科学规划项目(SYH20250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