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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体育赛事刑事治理及立法构建研究

林仕敏,李统
摘要:操纵体育赛事行为屡见报端,成为阻碍现代化体育强国建设一大“毒瘤”。对操纵体育赛事行为的处罚往往通过采用“手段目的归罪+协会处罚”路径惩处,但由于操纵体育赛事行为刑事治理的复杂性、严重损害性与间接惩处非本体性,决定了现有路径已无法满足现实规制需要,必须进行专门性立法构建。通过分析现有刑法框架规制困境以及侵害“国家体育形象+体育行业秩序+相关主体权益”法益之证成,可推断操纵体育赛事行为入罪之必要。操纵体育赛事行为立法构建需要秉持刑法谦抑性,将“体育赛事”限定为国内、国际重大体育赛事与同为体育领域构罪的妨害兴奋剂管理罪范围一致,将行为类型划分为“严重违背型+竞技偶然型”,构罪主体应采用扩张型一般主体,并设置“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以“赛事级别”“操纵程度”“范围影响”等因素综合考量定罪量刑。
关键词: 操纵体育赛事; 刑事治理; 贿赂罪; 赌博罪; 立法构建